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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丁凤林与陈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凤林,陈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丁凤林,女,51岁,蒙古族,医院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陈瑛,女,54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丁凤林与被执行人陈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凤林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凤林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天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