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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芝锋故意杀人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芝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40号罪犯李芝锋。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芝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芝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2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李芝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1月15日,罪犯李芝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4年3月、9月、2015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2015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芝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芝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维审 判 员  钟杏青代理审判员  李美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