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玉华、严前华等与仲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华,严前华,严前军,严前平,仲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华,女,195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严前华,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严前军,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严前平,女,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仲小燕,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黄玉华、严前华、严前军、严前平与被告仲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玉华、严前华、严前军、严前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904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