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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65号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鹏。委托代理人郭振海、夏丽华。被告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兰。委托代理人李树勇。被告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睿鑫。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董文秀审 判 员  贾喜周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