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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彩花与被执行人陈乃兵、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花,陈乃兵,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陈彩花,女,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陈乃兵,男,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彩花与被执行人陈乃兵、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0)岚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1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乃兵名下船名为闽XXX**的船舶一只,并扣划被执行人陈乃兵在平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澳支行的账户人民币11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回执行款人民币11500元,现申请执行人陈彩花与被执行人陈乃兵自行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将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解封(冻),同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终结本次执行��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孟斯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陈少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子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