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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梁庆强与覃立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庆强,覃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庆强,男,壮族。被执行人覃立辉,男,壮族。梁庆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覃立辉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覃立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付借款本金、违约金等款项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覃立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B×××××号小型汽车一辆。但由于该机动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对该机动车进行处置。此外,被执行人覃立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覃立辉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梁庆强可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