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6执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志龙申请王文军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龙,王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保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执行人王文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申请人张志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文军所有的哈弗牌小型客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张志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志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文军所有的哈弗牌小型客车予以扣押。二、对案外人张虎所有的北京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不得设立他项权利。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时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