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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行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瑞起、张丽芬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瑞起,张丽芬,刘云峰,郝新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189号上诉人郭瑞起。上诉人张丽芬。上诉人刘云峰。上诉人郝新淼。上诉人郭瑞起、张丽芬、刘云峰、郝新淼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行初15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郭瑞起、张丽芬、刘云峰、郝新淼上诉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认为,从上诉人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邮寄的《核查申请书》来看,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为就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理情况进行核查,而非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该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事项。因此,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