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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015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石成美与重庆欧恺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成美,重庆欧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53民初209号原告:石成美,女,1992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重庆欧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489945-1。本院在审理石成美与重庆欧恺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成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成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石成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太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