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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抗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梁晓彬与顾凤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晓彬,顾凤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42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晓彬,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凤云,女,194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诉人梁晓彬与被申诉人顾凤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齐民二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晓彬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6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林成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