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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小花申请执行寇粉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花,寇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花,女,汉族,医生。被执行人寇粉娟,女,汉族,医生。徐小花申请执行寇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由寇粉娟给付徐小花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4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吕永峰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