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苏州中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分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中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分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94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中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陆胜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海新、潘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负责人何明康,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张高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明康,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分公司经理。苏州中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分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度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分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中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65385.1元,该款两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支付400000元、2015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300000元、2015年11月30日之前200000元、余款2065385.1元于2016年2月5日之前付清。若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分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苏州中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有权按2965385.1元就两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两公司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60元,由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分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最后一期付款义务时支付。因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分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15年12月23日,权利人苏州中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分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68114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2681145.1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两被执行人结欠苏州中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2081145.1元,此款两被执行人2016年4月30日支付400000元及诉讼费用15760元,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681145.1元。如被执行人违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度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