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8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邓跃与武正亮、张运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跃,武正亮,张运军,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41-1号申请执行人:邓跃,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武正亮,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张运军,1968年1月6日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武燕,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张运军所有的房产,现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冻结被执行人张运军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