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成都粤邦科贸有限公司、成都粤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成都粤邦科贸有限公司,成都粤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蓉兴源商贸有限公司,袁土生,李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营门口路2号。负责人李燕,行长。被执行人成都粤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航都大道一段111号。法定代表人袁土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粤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申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蓉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迎春桥社区航都大街。法定代表人袁文杰,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土生,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李日福,女,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成证内经字第22217、22218、22219、22220、22221、2222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成证内经字第4426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后因无执行条件,于2015年12月3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6年1月12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4,0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成证内经字第22217、22218、22219、22220、22221、2222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