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马苏的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60号罪犯马苏的,女,1982年5月12日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罪犯马苏的因故意杀人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以(2010)甘刑三终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三万六千五百零四元九角(未赔付)。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干警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定,作为技工,能认真学习相关缝纫技术,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自入监改造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苏的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马苏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马苏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苏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至2035年10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山晖审 判 员 王 烨代理审判员 杨 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冕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