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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贵华与被告李城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华,李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307号原告李贵华,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被告李城,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华与被告李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华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李贵华承担。审 判 长  陈宝珍助理审判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鲁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