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贵华与被告李城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华,李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307号原告李贵华,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被告李城,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华与被告李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华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李贵华承担。审 判 长 陈宝珍助理审判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鲁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