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李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峰代理审判员 龚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