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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韩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韩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某、李某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剩余债权152132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韩某、李某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