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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6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某、熊某与熊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666-1号原告杨某。被告熊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熊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熊某、刘某价值3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杨某提供其个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及其与共有人魏巨林(系杨某之妻)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江山南路中盛花园1栋1单元4层左户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和位于襄阳市铁佛寺路上海公馆第11栋一单元201号(购房合同)的房屋作为诉讼保全的财产担保。原告杨某与上述两处房产共有人魏巨林向本院出具了诉讼保全担保承诺书及上述担保财产权属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熊某、刘某所有的价值330000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持有的股份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杨某提供担保的牌号为鄂f×××××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及其与共有人魏巨林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江山南路中盛花园1栋1单元4层左户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和位于襄阳市铁佛寺路上海公馆第11栋一单元201号(购房合同)的房屋予以查封(允许其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付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