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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智朝与姜庆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朝,姜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朝,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姜庆芝,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王智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姜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智朝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庆芝给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68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姜庆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庆芝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依据(2015)延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姜庆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智朝借款本金200000元,分四期偿还,即于2015年7月15日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10月15日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1月15日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4月15日偿还本金70000元。利息按每期还款本金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每期到期后,被执行人均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四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延法执字第335号、489号;(2016)黑0129执82号、285号。本院将四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以(2015)延法执字第489号执行案件划拨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10140元。就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再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18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其他请求。该180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至2018年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本案执行的是(2015)延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四期偿还本金7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30000元,及划拨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10140元用以偿还(2015)延法执字第335号、489号执行案件的借款。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姜庆芝于2016年4月1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智朝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并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华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