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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罗叙超与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叙超,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6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叙超,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环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农业园区宝环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罗叙超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叙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伟审 判 员 谯 斌代理审判员 高 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如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