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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薛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民初43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钮成浩,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钮成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同住在顺昌商场16号楼第6层,2016年2月11日原告的房客发现家里的卫生间、厨房有积水2厘米深,并伴有鸡毛鸡粪等难闻气味,臭水漏到503户,原告得到消息后第二天到楼顶查看,原来是601住户在原告家楼顶搭建简易棚并拉上网在里面养鸡、养鸭,致使原告屋顶防水层被毁,楼顶鸡、鸭粪水往下流把下水道堵死,臭水漏到603室内,有照片为证。近几日原告三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停止在原告楼顶养鸡、鸭,被告却十分霸道的说:我想养啥,你管不着,原告又找到物业,物业管理人员说不敢管,原告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帮助处理,没有结果。因为被告是老住户,欺负原告是农村人无权、无人帮助,致使原告在精神上和财产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养鸡、养鸭安放在原告室顶的所有设备,清理杂物、粪土,打通原建楼时通道,恢复原貌;判令被告因在原告6楼603室楼顶养鸡造成原告室顶漏水,给予赔偿维修费20000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写出书面保证,今后和谐相处互不侵害。被告薛某某辩称:1、被告并未在原告的楼顶搭建设施养鸡、鸭,没有侵权行为。原告诉求停止侵权和拆除设备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要求打通原建楼时通道、恢复原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改造楼顶通道是因为住户上下顶层不方便、不安全及下雨漏水导致被告房屋室内积水和602室西面墙壁渗水,在物业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造,改造后解决了通道漏水问题,也不影响他人使用居住房屋,反而方便他人上下楼顶、修缮楼顶、安装热水器等,改造后不仅没有接到业主关于改造后给其居住、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的反映,还因为改造得到业主赞许,改造后使得上下楼顶更加安全、便捷。3、原告室顶漏水与被告无关。造成楼面漏水的原因很多:如屋面防水处理工艺不好、基础不实、地面沉降不均引起屋面产生裂缝等;房屋年代久远,加上没有做好维护和维修的措施,屋面的防水材料老化、破裂、损害、起翘等;建筑商偷工减料,使用劣质防水材料等等,顺昌商城16号楼于1993年竣工,至今已有23年,603原业主从未对楼面进行过维护和维修,导致其室顶漏水。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楼顶漏水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其他顶层业主因漏水修缮楼顶,留有部分建筑垃圾未清理,该杂物与被告无关。业主在楼顶安装了多部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原告楼顶三部热水器水管破裂、损坏,流水不断,原告下水道堵塞是因为下雨及太阳能漏水冲刷建筑垃圾下流导致。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证一、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二、房产证。证明原告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证三、照片。证明房屋漏水情况。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一无异议。对证二有异议,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不能证明其业主身份,对其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被告并非适格的民事主体。对证三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在其楼顶养鸡鸭及搭建养鸡鸭设施的侵权行为,不能证明其屋顶存在漏水现象,更不能证明其室顶漏水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2万元防水费的必要性、合理性,被告举证如下:证据一、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据二、603室楼顶照片一组。证明目的:被告并未在原告楼顶养鸡鸭,也未在原告楼顶搭建养鸡鸭的设施,没有侵权行为。证据三、通道照片、物业公司证明。证明目的:1、被告改造楼顶通道是因为住户上下顶层不方便、不安全及下雨漏水导致被告房屋室内积水和602室西面墙壁渗水,在物业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造。被告所住单元系一梯一户,改造后解决了通道漏水问题,也不影响他人使用居住房屋,反而方便他人上下楼顶、修缮楼顶、安装热水器等,改造后使得上下楼顶更加安全、便捷。证据四、603室楼顶现状照片一组、物业公司证明(同证三证明)、601室内照片一组。证明目的:1、顺昌商城16号楼于1993年竣工,至今已有23年。2、屋面防水处理工艺不好,房屋年代久远,加上原告及603原业主从未对其楼面进行过维护和维修,屋面的防水材料老化、破裂、损害、起翘等,导致其室顶漏水。3、被告和其他楼顶业主在居住的二十多年间,因为楼顶漏水多次修缮过楼顶,即便如此现在仍然存在室顶漏水现象。被告自家房屋因楼顶、通道漏水导致内墙起皮起泡、发黑、发霉;房屋装饰起泡、发霉;木作家具、底板等发霉腐烂变质;铁制品锈迹斑斑。4、原告楼顶漏水与被告无关。证据五、杂物照片一组、太阳能漏水照片一组、视频两个。证明目的:1、顶层业主因漏水多次修缮楼顶,但修缮后留有部分建筑垃圾未清理,该杂物与被告无关。2、安装在原告卫生间和厨房楼顶的三部热水器水管破裂、损害,流水不断,原告下水道堵塞是因为下雨及太阳能漏水冲刷建筑垃圾下流导致,与被告无关。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一、证二无异议。对证三中的物业公司有异议,被告是为了他自己方便而改造天窗通道,不是为了自来水加压。对证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我方屋顶漏水是因被告养鸡造成,不是因他人安装太阳能而造成。对证五有异议,同证据四质证意见。对视频有异议,我没到楼顶看过,不能确定视频所摄是否真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证据一和被告证据一、二属到庭当事人无异议证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原告证据二虽系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能够证明原告系坐落于阜阳市颍泉区顺昌商城16#楼603室房屋所有权人,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证据三系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被告薛某某证据三、四、五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原告屋顶无原告诉状中所述的养鸡、鸭设备及粪土等,原告楼顶安装有太阳能热水器、堆放有部分杂物、楼顶年久失修,以及被告改造上楼通道是经物业允许等事实,对被告证据三、四、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同住在顺昌商场16号楼顶层,原告是603户,被告是601户。该楼是1993年交付使用,顶层业主除603室外均对楼顶进行过2-3次维修。通往楼顶有一天窗,上下楼极不方便且下雨时漏水,经该楼物业管理单位阜阳市红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被告薛某某将该通道改为楼梯。2016年2月11日原告发现其出租给他人居住的603室屋顶漏水,卫生间、厨房有积水,第二天到楼顶查看,发现被告在楼顶养有鸡、鸭,便找被告理论。被告庭审中承认自己在楼梯顶部拉上网养有十多只鸡,但并未在603室顶养鸡,原告讲后也将鸡立即移走了。庭审结束后,经现场勘查,原告的屋顶并无养鸡设施,也无鸡粪等物,该屋顶面长期未修缮,与其他业主修缮后屋顶面明显不一样,改造后的楼梯通道对原告的房屋使用没有影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诉称其房屋屋顶因被告养鸡造成防水层破坏,房屋漏水及下水道堵塞,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养鸡、养鸭设施,清理杂物、粪土,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打通原建楼时通道,恢复原状问题,该小区物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改建楼顶通道是经物业同意改建,原告对该改建有异议,应向物业反映或向相关行政部门请求解决,该诉求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弟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文彬附:(2016)皖12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