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张迎宾、巫云玲、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张迎宾,巫云玲,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5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下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鹏,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迎宾,男。被告巫云玲,女。被告韩元波,男。被告惠春花,女。被告刘东辉,男。被告苏红梅,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张迎宾、巫云玲、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军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肖鹏、韩元波到庭参加诉讼,惠春花、张迎宾、巫云玲、刘东辉、苏红梅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诉称,被告张迎宾与被告巫云玲系夫妻关系、被告韩元波与被告惠春花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东辉与被告苏红梅系夫妻关系。张迎宾、巫云玲于2013年5月5日在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处贷款50000元,由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固定利率为14.58%,逾期利率为21.87%。现还款期限以过,尚欠本金50000元及自逾期之日(2014年3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87%计息的利息。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认为,张迎宾、巫云玲系实际贷款人,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系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因此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均有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众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自逾期之日(2014年3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87%计息的利息,要求众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被告韩元波辩称,担保属实,但是种地赔了现在经济困难,家里多位亲属有病实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惠春花、张迎宾、巫云玲、刘东辉、苏红梅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张迎宾、巫云玲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张迎宾、巫云玲提供贷款5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14.58%,逾期贷款利率为21.87%,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5日。2013年5月5日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张迎宾、巫云玲、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对张迎宾、巫云玲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贷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该协议第六条第四款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借款到期后,张迎宾、巫云玲偿还了2014年3月5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50000元及自逾期之日(2014年3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87%计息的利息,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多次催要未果,要求借款人张迎宾、巫云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逾期之日(2014年3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87%计息的利息及本案律师费用25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对张迎宾、巫云玲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张迎宾、巫云玲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受该合同约束。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的贷款,张迎宾、巫云玲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内履行偿还义务,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系违约行为,其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系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因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应承担律师费等费用”的条款,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要求张迎宾、巫云玲、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承担律师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前所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惠春花、张迎宾、巫云玲、刘东辉、苏红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迎宾、巫云玲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4年3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87%(折合成月利率为1.8225%)给付利息,给付律师费2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付清。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承担前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9元由被告张迎宾、巫云玲、韩元波、惠春花、刘东辉、苏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盛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