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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2015)辰法执字第249号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辰溪县某联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辰溪县某联矿,负责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某联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辰溪县某联矿于2016年4月23日自动履行了辰劳人仲字仲裁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辰溪县某联矿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118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辰劳人仲字仲裁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泽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