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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明友与周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友,周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友。被执行人:周向阳。申请执行人张明友与被执行人周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67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向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崇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