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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法商清预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建刚与苏州侨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建刚,苏州侨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法商清预字第00003号申请人徐建刚。委托代理人吉鹏程,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中明,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侨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连跃。申请人徐建刚与被申请人苏州侨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园置业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审查,后,依法由审判员刁怡、代理审判员张玉萍、代理审判员黄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徐建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吉鹏程,被申请人侨园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连跃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建刚陈述: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31日正式成立,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东为徐建刚和宋连跃,二人分别持有被申请人40%和60%的股份。2014年9月1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徐建刚诉被申请人侨园置业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了(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调解内容,被申请人侨园置业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解散。由于被申请人侨园置业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及财务账册等所有资料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即公司另一股东宋连跃保管,且被申请人侨园置业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侨园置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侨园置业公司辩称:被申请人目前有两名股东,徐建刚和宋连跃分别持有公司40%和60%的股份,徐建刚是在2010年出资3000万元取得公司60%股权,侨园置业公司从成立至今没有实际经营过,公司名下仅有资产为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712号的房产及土地,侨园置业公司拍卖取得人民路1712号房地产时,交纳3300万元出让金和500万元税费,对于超过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款项均应视为侨园置业公司对两股东的负债,除此之外公司对外再无债务。公司不同意徐建刚申请强制清算,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后,宋连跃已向徐建刚履行了410万元付款义务,但由于资金出现问题,剩余的3690万元股权转让款没有按期履行,之后公司与徐建刚也多次协商,目前公司已经找到一家愿意收购徐建刚股份的单位,徐建刚也找到了一家愿意收购宋连跃股份的单位,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侨园置业公司清算一案,确有不妥之处。况且徐建刚与陈学健之间存在代持侨园置业公司股份的事实,陈学健将债权转让给邢开诚后,邢开诚目前正在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徐建刚和侨园置业公司,要求侨园置业公司连带支付徐建刚已获得的410万元出让款中应得的份额372727.27元,上述纠纷尚未作出裁判前,也不应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股东宋连跃陈述:同意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为支持其申请,申请人徐建刚提供如下证据:1、侨园置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侨园置业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组成、持股比例、申请人主体身份;2、(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宋连跃达成调解协议后,宋连跃未按约收购申请人股份,三方均同意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解散;3、(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04号案件起诉状、苏州“江南宾馆”股权转让协议、情况说明、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及邮寄凭证、(2010)苏中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2012)苏商终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2013)虹民二商初字第S559号民事裁定书、(2013)虹民二初字第S55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证明被申请人成立至今未实际经营过,2010年5月后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已陷入僵局。4、不动产权属登记薄5份、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名下现有资产为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712号的房屋及土地。被告申请人侨园置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13)虹民二商初字第S559号民事裁定书、(2013)虹民二初字第S55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证据系申请人进入侨园置业公司前,公司对外担保所产生的纠纷,早已解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侨园置业公司于2006年5月3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宋连跃,公司现有股东两名,宋连跃持有公司40%股权、徐建刚持有公司60%股权。2014年9月,徐建刚以侨园置业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无法进行沟通,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散侨园置业公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原告徐建刚、被告侨园置业公司、第三人宋连跃于2015年4月16日达成(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宋连跃收购徐建刚持有的侨园置业公司6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100万元,于2015年4月21日前支付410万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余款3690万元;二、若宋连跃按期履行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徐建刚应于宋连跃支付完毕41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一个月内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三、若宋连跃到期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410万元的首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则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股权转让终止履行,徐建刚、侨园置业公司、宋连跃均同意侨园置业公司立即解散;四、若宋连跃履行了支付徐建刚410万元首期股权转让款义务后,未按期履行支付徐建刚剩余股权转让款3690万元义务,则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之股权转让终止履行(徐建刚、宋连跃仍各占侨园置业公司60%、40%的股份),宋连跃已支付的410万元股权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徐建刚可不予返还,且徐建刚、宋连跃、侨园置业公司均同意侨园置业公司立即解散;五、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徐建刚负担。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宋连跃仅履行了410万元的付款义务,剩余款项未按约履行。还查明,2010年11月18日,徐建刚以与宋连跃于2010年3月16日签订的《苏州江南宾馆股权转让协议》后,发现宋连跃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宋连跃向徐建刚支付股权转让违约金额1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0)苏中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徐建刚按约支付股权对价3000万元,宋连跃亦依法转让侨园置业公司60%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徐建刚以宋连跃保留的40%股权中有990万元假发票、苏州江南宾馆拍卖过程中存在不能合理解释行为以及侨园置业公司由宋连跃把持,其无法接管、了解公司现状为由,要求宋连跃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其违约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发票问题不影响双方的股权比例,故依法驳回了徐建刚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徐建刚不服该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苏商终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被申请人侨园置业公司及股东宋连跃共同陈述:希望继续寻求第三方来收购徐建刚持有的股份,不同意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侨园置业公司清算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建刚陈述:公司成立至今并未实际经营,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目前已陷入僵局。(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宋连跃并未按照约定收购申请人的股权,申请人不同意再给于被申请人及股东宋连跃时间寻求第三方收购股权,请求法院受理侨园置业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并尽快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第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侨园置业公司陷入公司僵局,徐建刚、侨园置业公司、宋连跃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宋连跃并未按调解书约定时间收购顾建刚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形持续存在,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三方同意侨园置业公司立即解散。公司解散后,侨园置业公司未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徐建刚向本院起诉后直至本院召开听证会,侨园置业公司及宋连跃均未能找到第三方收购徐建刚股权。故,徐建刚作为侨园置业公司持股60%的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对申请人徐建刚请求侨园置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予以受理。对于被申请人侨园置业公司及股东宋连跃陈述的徐建刚与陈雪健之间存在代持股权纠纷,在纠纷未作出裁决前,法院不宜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意见。本院认为,徐建刚与陈雪健之间的经济纠纷,已另案诉讼进行解决,两人之间的纠纷不影响徐建刚申请侨园置业公司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及股东宋连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徐建刚对被申请人苏州侨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刁 怡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代理审判员  黄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