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542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桃李,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沙 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