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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542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桃李,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沙 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