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岳某、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岳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7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岳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剩余债权80590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岳某、某公司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