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团苹与陈灿茂、谢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团苹,陈灿茂,谢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民初2365号原告王团苹,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陈灿茂,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谢少梅,女,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王团苹与被告陈灿茂、谢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团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灿茂、谢少梅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告陈灿茂、谢少梅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金湖路京都美景花园x号楼6层606室的房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团苹诉称,俩被告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3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合计借款24万元。前述借款均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利息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但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俩被告共同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确认向原告借款24万元的事实,但未注明借款利息。上述借款,俩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及余下的利息未偿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陈灿茂、谢少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被告陈灿茂、谢少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俩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款24万元。2015年1月21日,俩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确认向原告借款24万元,但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俩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6年1月12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陈灿茂与被告谢少梅于1995年5月10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视为自然人间的无息不定期借贷。俩被告借款后,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俩被告系夫妻关系,且系共同借款人理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原告主张俩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4万元并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灿茂、谢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团苹借款24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由被告陈灿茂、谢少梅共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已由原告缴纳,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偿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夏溦附:一、民事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条文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条文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