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马英英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63号罪犯马英英,女,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罪犯马英英因犯故意杀人罪经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武中刑初字第33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系病犯,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犯能接受治疗按时服药,现病情稳定。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罪悔罪,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遵守监规,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观看政治新闻。积极参加文化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技术学习;“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服从劳动分配,积极主动遵守现场安全生产规程及互监组制度,节约原材料,遵守生产工艺要求和劳动纪律,认真学习操作技术。服刑至今共获得改造成绩表扬奖励2次,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英英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马英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马英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英英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至2037年4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山晖审 判 员 王 烨代理审判员 杨 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冕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