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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杰申请执行王军定抚养费纠��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王军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杰,男。法定代理人路苏娥,女。被执行人王军定,男。王杰申请执行王军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王军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杰支付抚养费9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王军定的银行存款9050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000元,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