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襄阳红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胡继红与邓脱、胡继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红福来商贸有限公司,邓脱,胡继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襄阳红福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显刚,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及签订调解、和解协议;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邓脱。委托代理人姚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胡继红,系襄阳红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红福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继红、邓脱确认保证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襄阳红福来商贸有限公司未预交全额诉讼费。本院向原告襄阳红福来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19400元,逾期不交纳,则将依法按撤诉处理。期限到后,原告襄阳红福来商贸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194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00元、公告费580元,合计19980元(襄阳红福来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襄阳红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人民陪审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