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732号原告刘某甲,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62年8月8号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原告年龄较大,小孩已成年,暂不要求离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善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