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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732号原告刘某甲,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62年8月8号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原告年龄较大,小孩已成年,暂不要求离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善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