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众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苏州众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922号申请执行人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姜元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月芬,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众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伊海飞,董事长。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众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度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众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货款2428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02800元、2015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70000元、余款7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若苏州众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有权按242800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苏州众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因苏州众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15年12月23日,权利人艾索纳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众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债务262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2628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24280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2016年4月17日支付17474.94元(已履行),另从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支付68152.26元,余款157172.8元自2016年6月起至同年11月止,被执行人于每月30日前平均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度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梦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