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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涛申请执行赵海涛、李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赵海涛,李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384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居民,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赵海涛,男,汉族,居民,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李少平,男,汉族,居民,1973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王涛申请执行赵海涛、李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王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1384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侯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笃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