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桐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卢风宇与黄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风宇,黄文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桐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卢风宇(雨),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黄文清,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卢风宇诉被告黄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风宇、被告黄文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6日交给被告50000元,用于购买地皮定金,但被告一直未交付地皮,经了解,该地皮系被告非法转让,无法实现建房的目的。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购买地皮定金50000元,但被告拒绝还款,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地皮款500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2011年9月6日收到原告地皮定金50000元条据一张。被告辩称,卖给原告地皮属实。除原告给付的50000元地皮款外,还欠我50000元。我卖给原告的地皮相邻很多家都盖起来的,不知道什么原因没盖起来,本人不同意退还原告50000元,另外要求原告给付下欠的地皮款50000元。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被告将位于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向阳组地皮一块,作价10万元卖给原告,2011年9月6日原告付给被告地皮定金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被告卖给原告的地皮没有土地使用证系集体土地,原告不能建房,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给付的地皮款5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给付下余地皮款50000元,未提起反诉。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因被告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双方均不是向阳组的村民,对该组的集体土地进行买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属无效协议,原被告依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付下余地皮款50000元,被告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卢风宇与被告黄文清2011年9月19日达成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黄文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风宇地皮款50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文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 奇审 判 员  张得森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