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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罗富与刘俊、徐海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罗富,刘俊,徐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陈罗富(曾用名陈罗夫)。委托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俊,成年。被执行人徐海芳,成年。申请执行人陈罗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俊、徐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徒辛民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6020元,申请执行费29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辛民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潘光耀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