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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财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吴安新、铜陵顺辉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安新,铜陵顺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208号申请人:吴安新,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委托代理人:周榕生,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泉,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铜陵顺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财富广场*座****号。组织机构代码:39601582-2。法定代表人:项骏,执行董事。申请人吴安新与被申请人铜陵顺辉实业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安新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铜陵顺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顺辉01”轮的船舶所有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1日通知申请人吴安新缴纳保全申请费,申请人吴安新逾期未缴纳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颜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