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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兴凤、陈朝贵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凤,陈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凤,女,1944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岩脚镇田坎村9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4406173527。被执行人陈朝贵,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岩脚镇田坎村9组1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09063511。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兴凤申请执行陈朝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朝贵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周天星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