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6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周玉清与赵奇、赵利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清,赵奇,赵利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6民初65号原告周玉清。委托代理人闫勇亮,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奇。被告赵利只。委托代理人吕小平,太谷县明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玉清诉被告赵奇、赵利只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清及委托代理人闫勇亮、被告赵奇、赵利只及委托代理人吕小平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奇、赵利只于2015年2月24日上午10时许携带一根木棍来到原告家门口将原告打伤。后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但是,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后果一直不闻不问。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2146.92元。审理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二被告处罚决定书二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晋中二院门诊手册一份,病例一份,诊断建议书一份,出院证一份,费用清单一份,票据三份,交通费票据三份,陪侍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二被告辩称事由,原告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赵奇辩称,该被告在争执中也受伤。不同意赔付原告的损失。被告赵利只辩称,打架原因是因为原告在该被告发现其打牌偷麻将后先动手打被告。之后在原告家门口,也是原告父子先把赵奇给打了,之后该被告就过去和原告打起来了。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都受伤。派出所处罚时对三人都做了处罚。要求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赵利只与赵奇系父子关系。2015年2月20日下午16时许,周玉清在范村刘永林的麻将馆内因琐事殴打了赵利只。赵利只以此为由,于2月24日上午10时许携带一根木棍来到周玉清家门前与周玉清发生争吵,赵利只的儿子赵奇闻讯赶到后拿过木棍与其父一起与周玉清发生撕打,致使打架双方及拉架的陈香兰、曹钰颖都不同程度受伤,经太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玉清、赵利只的伤均构成轻微伤。据此,太谷县公安局对赵奇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对赵利只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对周玉清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原告周玉清被送往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机梗死、2型糖尿病、尿道损伤。住院14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共计15900.6元(其中,住院统一收据为15518.60元,门诊收据为382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晋中二院门诊手册、病例、诊断建议书、出院证、用药清单、票据、交通费票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和二被告作为村邻,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二被告未能自行克制,在2月24日上午主动寻找至原告家门口,再次发生争执、撕扯,范村派出所就各方在争执中的行为性质作出确认并予以处罚,并无不当。各方就争执中形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在争执中,赵奇持有木棍作为工具,作用明显,对原告的损失后果,应当承担40%的赔付责任。原告明知二被告系冲2月20日下午该原告与赵利只间的琐事而来,仍不能自我克制、予以避让;对其损失后果,应当承担35%的分担责任。赵利只自己不能克制,对赵奇带木棍主动上前与原告进行争执的行为也未加制止;故赵利只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25%的分担、赔付责任。经核算,原告在争执中的损失为1、医药费15900.6元;2、伙食补助费14天50元=700元;3、陪侍费14天93.78元=1312.92元;4、误工费14天93.78元=1312.92元;交通费酌情考虑300元;合计为19526.44元。故对原告的要求二被告承担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实事求是,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营养费,因出院手续上并未建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被告的互有损失、拒绝赔付的辩称事由,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第16条、第2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周玉清部分损失计7810.60元整;二、被告赵利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周玉清部分损失计4881.60元整;三、驳回原告周玉清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元整,由原告周玉清负担123.90元,被告赵奇负担141.60元,被告赵利只负担8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海鹏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人民陪审员  杨艳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庆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