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柳雪丽与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雪丽,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柳雪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阳光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杨伟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雪丽与被执行人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4464元,被执行人履行4464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宝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