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娜与被执行人洪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113号申请执行人任娜,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住安徽省临泉县长官镇镇东行政村集上*****号。被执行人洪福,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5********,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任娜与被执行人洪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娜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洪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娜每人每月各给付两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洪恩泽、洪恩慧十八周岁止。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洪福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涛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任娜被执行人:洪福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任娜与被执行人洪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日内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洪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娜每人每月各给付两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洪恩泽、洪恩慧十八周岁止。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洪福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员:高卫东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晓涛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2015)临执字第01113号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权利人)任娜被执行人洪福标的12000元实际完成金额0元立案时间2015.12.15结案时间2016.4.22执行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方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意见建议结案处理高卫东2016年4月22日庭长意见2016年月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离婚纠纷评议时间: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评议地点:法院执行庭参加人:审判长:孙文政审判员高卫东、王福逊记录人:书记员:李晓涛评议记录如下:高卫东:申请执行人任娜与被执行人洪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日内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洪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娜每人每月各给付两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洪恩泽、洪恩慧十八周岁止。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洪福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序。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孙文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福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