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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振忠与科右前旗天福锅炉厂等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忠,科右前旗天福锅炉厂,杨忠山,曹殿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财保3号申请人刘振忠,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申请人科右前旗天福锅炉厂。法定代表人杨忠山职务经理住所地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杨忠山,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申请人曹殿刚,男,汉族,48岁,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接受申请人刘振忠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对被申请人科右前旗天福锅炉厂、被申请人杨忠山所有的白色现代越野车、白色大众轿车的车籍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李长江所有的黑色奥迪轿车作为担保。因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且被查封的两辆车已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查封且已经入执行程序,无法实现保全目的,申请人刘振忠于2016年4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振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申请人科右��旗天福锅炉厂、杨忠山所有的白色现代越野车、白色大众轿车车籍的查封。2、解除对黑色奥迪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