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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7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罗碧凤、高先锋与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杜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碧凤,高先锋,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杜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795-1号申请执行人:罗碧凤,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高先锋,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生,住址同上,与罗碧凤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曾和平。被执行人:杜华林,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2015)顺庆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罗碧凤、高先锋申请执行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杜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杜华林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