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雍某、张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张某甲,濮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1刑初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雍某,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住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8月1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6���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6年4月14日被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0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于2013年3月19日被江苏省高淳县公安局处以罚款4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濮某甲,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因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于2013年4月8日被江苏省高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于2014��1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罚款3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雍某、张某甲、濮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雍某、张某甲、濮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至8月12日,被告人雍某、张某甲、濮某甲在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桥村大山嘴组、钟北村易家湾组、建平镇城南开设赌场4次,组织荀某、王某、濮某乙等多名赌博人员参与赌博,赌博方式为“二八杠”,每把下注金额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至数十人不等。每场抽头获利2-3万元,由三被告人平分。2014年8月12日,郎溪县公安局在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桥村禁赌时,当场抓获雍某,并扣押赌场赌资39309元。2014年8月29日、9月19日,张某甲、濮某甲主动到郎溪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14年12月31日,濮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宣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雍某、张某甲、濮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证据保全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证人王某、潘某甲、濮某乙、潘某乙、杨某、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荀某、鲁某、孙某、叶某、程某乙、孔某的证���,被告人雍某、张某甲、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张某甲、濮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张某甲、濮某甲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濮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濮某甲曾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雍某、张某甲、濮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濮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三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的赌资3930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勤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