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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2刑初26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施工员。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昌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的12月份,被告人赵某伙同查伯贵以卖市丽晶雅苑小区南侧一块地给金某甲为名,和金某甲签订了一份《用地转让合同》,并盖上由被告人查伯贵私刻的印章,同时还给金某甲写了一张收条,由赵某收取了金某甲5000元,这5000元钱全部被赵某拿走了用掉。2、2011年的3月份被告人赵某伙同查伯贵以卖市丽晶雅苑小区南侧一块空置地给张某、汤某为名,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总价为80000元《用地转让合同》,骗得张某和汤某各20000元钱,开了一张盖有假财务章收条给张某。事后被告人赵某和查伯贵各分得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当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查伯贵供述、证人余某、汤某、张某、金某甲、方某、邵某、周某、金某乙、熊某、虞某、刘某、黄某、朱某等人证言、景德镇天润置地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景德镇丽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归案经过、同案人查伯贵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指控事实相关联,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查伯贵以虚构的单位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在公安机关退出了分得的赃款25000元,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金和人民陪审员  王玲香人民陪审员  姜进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