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岳志慧与邵东锋、李会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志慧,邵东锋,李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931-1号申请执行人岳志慧。被执行人邵东锋。被执行人李会东。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邵东锋、李会东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5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区淄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