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8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小荣与钟由志、张锦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荣,钟由志,张锦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65-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荣,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钟由志,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锦奇,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荣与被执行人钟由志、张锦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由志、张锦奇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房产查无登记信息,禁止被执行人钟由志所有的闽F636**汽车转让,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荣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钟由志、张锦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86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小荣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钟由志、张锦奇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