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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国萍与杨玉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萍,杨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沈国萍。被执行人杨玉香。本院在执行沈国萍与杨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玉香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9491.36元,执行到位金额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39491.36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沈国萍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228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