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二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谭岩松与阳信华胜清真肉类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岩松,阳信华胜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二商初字第294号原告谭岩松。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良,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信华胜清真肉类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冯元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新昌,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菅会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谭岩松与被告阳信华胜清真肉类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岩松撤回对被告阳信华胜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695元,由原告谭岩松负担。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风军人民陪审员 王鲁军人民陪审员 吴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曙南 来源:百度“”